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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保障再婚老伴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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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过八旬的张大爷在老伴李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南京市公证处咨询。他们俩是再婚夫妻,二十多年来,两人感情一直不错。张大爷的子女都在国外生活,全靠李奶奶悉心照顾。他对李奶奶心存感激,担心自己去世后,李奶奶居无定所,想把他唯一的住房留给李奶奶。可是早在二人结婚前,张大爷就已经写过遗嘱,将房子留给子女平分。

“现在,若是贸然修改遗嘱将房屋留给李奶奶,又怕会引起子女的不满,导致亲人反目。”张大爷一边说着一边唉声叹气。而李奶奶表示,自己孤身一人,也并不想要张大爷家的房产,要是因为这事和孩子们有嫌隙,反而得不偿失。

公证员告诉张大爷和李奶奶,在《民法典》出台前,张大爷如果想要保障李奶奶对房屋的居住,确实只能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李奶奶,但是《民法典》出台后,专门规定了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正好可以解决张大爷的难题。

因此,张大爷可以通过修改遗嘱的形式,在遗嘱中为李奶奶设立一个居住权,直至李奶奶去世。这样一来,张大爷子女在取得房产权利的同时,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保留李奶奶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李奶奶也可以凭借该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在该处房屋中正常生活、居住,直至去世。

张大爷和老伴认真听取公证员的解释后,非常高兴地说,这种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方式完全符合他们的要求。随后,公证员按照张大爷的要求,为其办理了这份特别的公证遗嘱。

当张大爷拿到公证遗嘱的时候,激动地说,之前他一直都担心与自己生活几十年的老伴,可能最后连个居住的地方都没有。没想到《民法典》里有这么好的规定,解决了他的后顾之忧,这下他终于可以放下心来。

【公证员提示】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又该怎么设立呢?

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除了订立合同外,还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人应当及时提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沙雪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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