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2021年禁渔期,王某、马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非法捕捞野生河鲈鱼、东方欧鳊等水产品,并出售给他人,涉案价值达1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四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检察人员走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所、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聘请水产专家研讨制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方案,同被告人达成生态补偿和修复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四名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并限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四人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媒体上刊登道歉信。
庭审当日,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生态恢复等从轻情节下,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马某、赵某、魏某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魏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庭审结束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阿勒泰地区公安局、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富蕴县县委、富蕴县人民政府、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多家单位,举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保护额河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为旁观的各界代表及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课。
结合即将到来的世界环境日,检察官向现场群众发放《保护渔业资源 严禁非法捕捞》宣传手册,通过漫画图解、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
编辑 : 盛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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