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迪丽热巴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迪丽热巴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合肥聪曹公司在线展示其肖像用于销售商品的配图,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迪丽热巴代言了该商品,其侵权主观过错明显。
本案的一个特殊中出在于,涉案零食还未售出就已下架,那么是否还能认定被告公司就此获利?如果能,又应当如何确定其赔偿数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对此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店铺的商品售价、销量仅能证明该公司未因销售涉案商品获得收入,但不宜完全等同于不存在侵权获利,合肥聪曹公司所获利益还应包括违法使用肖像可能减少的支出,“即如果迪丽热巴许可合肥聪曹公司使用其肖像,该公司还应为此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用”。
但因对此尚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综合考虑迪丽热巴的社会知名度、合肥聪曹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迪丽热巴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肥聪曹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聪曹食品专营店”中连续24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迪丽热巴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迪丽热巴经济损失3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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