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法律主要保护业已形成的合法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但并非强制约束所有场景下的一切言行,更不能强迫达成超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每一羽信鸽都是特定物,每一名信鸽爱好者都有个性化的喜好。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综上,合议庭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上诉请求成立。法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缔结需明确、清楚的意思表示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为个人行为留下必要空间,不应介入缺乏法律意义的日常社会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应当结合行为场景、当事人利益状态、信赖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断。”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符东杰表示,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相关表示,但经综合考量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符东杰同时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聊、QQ群等社交平台的发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如有不当进入“法律的射程”之内,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该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通过现场连线进行点评。他表示,如果当事人在无意识、不明确的状态下所做的意思表示均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会使当事人陷于不可测的风险中。以本案中的微信聊天群为例,其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和典型的社会交往性质,群内聊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具有法律意义,都能够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他表示,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戏谑表示、不具有法律意图的沟通交流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
视频剪辑:庆苗苗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胡妍璐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