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能介绍空姐工作收钱不办事,签订中介合同“介绍费”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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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在生活中并不鲜见,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建立了中介合同!”
日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介绍空姐工作”诈骗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退赔5.78万元的同时,法院还对未被认定为诈骗金额的12万余元的一笔“工作介绍费”的性质作出认定,最终判决全部返还。
相当空姐找人帮忙,花了钱事没办成
2018年4月初,张林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朱小晶。得知朱小晶想当空姐、乘务长后,张林称可以介绍她到航空公司工作,同时以学历不够为由向朱小晶收取费用,承诺可以将其学历提高至本科。
张林在收钱后,并未给朱小晶办理提高学历教育手续,而是用于自身消费。2018年5月,张林通过支付宝向朱小晶收取费用作为“介绍其进航空公司的定金”。2018年6月,他又通过支付宝收取朱小晶11.4万元,将其安排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交给培训机构的老师6万元。
因张林向培训机构隐瞒实际收取朱小晶的金额,双方产生矛盾,培训机构将6万元退回给张林,但他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朱小晶,最终导致朱小晶被终止培训。
2018年8月,张林又以帮朱小晶找关系进航空公司、服装费、培训费、中介费等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了一系列费用。
介绍人被判诈骗罪,“介绍费”引发争议
张林将收取的钱财都用于自身消费、旅游、购买手机、打赏主播等方面,2018年12月,朱小晶到公安局报案。
海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林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还判决张林退赔朱小晶5.78万元,另12.53万元未认定为诈骗金额。
朱小晶请求法院判决张林返还这笔12.53万元的“工作介绍费”,但张林辩称其中的8万元是代朱小晶付给了培训机构,朱小晶也是知情的。
海安法院认为,本案中朱小晶欲从事航空公司空姐工作,张林自称其可以为其介绍进入航空公司,双方之间应为中介合同纠纷,朱小晶系委托人,张林系中介人。
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朱小晶与被告张林之间的中介合同解除,被告张林返还原告朱小晶人民币12.53万元。
法官:中介人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被告张林在接受原告朱小晶委托后,以提升学历、修改简历、托人找关系、培训等事由,陆续向朱小晶收取费用。在不能办理相关委托事项的情况下,继而隐瞒与介绍工作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朱小晶报告,继续编造事由向原告收取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绝大部分用于挥霍,损害了朱小晶的利益。张林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虽然张林辩称朱小晶主张的12.53万元中的8万元已经缴纳给培训机构,朱小晶对该8万元损失也应当分担责任,但经海安法院查阅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并无此事实。
因此,法院对张林的相关意见未予采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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