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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为己买巨额保险却拒付抚养费 法院强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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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竟然那么顺利拿到了抚养费,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申请执行人在电话里连声道谢。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到位抚养费16万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3年,被告耿某与徐某登记结婚,2014年原告出生,2016年耿某与徐某离婚,双方约定了相应给付义务。但原告于2017年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20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至18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耿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后,执行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向耿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情况,发现其房产早已卖给他人,无车辆,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案款。

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则被执行人耿某购买巨额保险的信息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该条执行线索给陷入困境的执行工作带来了转机,执行干警立即与耿某取得联系,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及已查询到的保险情况,耿某仍表示不能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执行干警遂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保险公司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提取其名下保险现金价值。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灌南县人民法院成功对耿某的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提取了保险的现金价值16万元。

当事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通讯员 婧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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