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后,樱桃爸爸接受媒体采访
律师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姚志斗称,“在当时的情形下,如果保姆能预见坠楼或其他危险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采取相应措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监控显示,在事发约半小时后,樱桃爸爸抱着孩子离开楼栋。樱桃爸爸曾向媒体提及,彼时孩子尚未死亡。姚志斗说:“过失致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孩子没有当场死亡,就要结合保姆当时的环境、反应及行为,是否听到孩子坠楼及判断孩子坠楼位置、积极呼救及保姆及时寻找、施救等综合判定,是否因保姆自己过失导致孩子错过抢救导致死亡。如果因为没有立即挽救而造成的死亡,可能属于过于自信,只是由于主观判断上的过于自信,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定性为疏忽大意,则可能与保姆把孩子留在电梯里、寻找时的情况有关。”
是否可能认定为意外?姚志斗说:“若认定为意外,保姆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意外事件当中,产生相应危害后果须为并非因过失或者故意导致,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即‘意料之外’的原因导致。”
“要区分意外、过失致人死亡或间接故意杀人,这三种不同的刑事责任认定,一般要结合孩子被困电梯及坠楼事发时从分析保姆行为入手,根据其行为本身造成孩子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保姆的自身情况,结合保姆在孩子被困电梯后是否拖延施救、是否已知晓坠落等。”姚志斗说,“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坠楼或其他危险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是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还是放任可能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需要孩子的死因判断、孩子的行程轨迹及坠落地点危险性判断、保姆在孩子被困及坠楼后的行程监控、有无证人等综合证据进行判定。”
关于樱桃爸爸提出罪名异议的情况,姚志斗解释说:“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害人一方对于检方指控罪名有异议,首先被害人有举证的权利,变更罪名意见及证据需要极强有力,否则很难被采纳。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女童父亲:
庭审时提出异议,保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2022年6月14日,陈长江的女儿樱桃在小区坠楼身亡。监控显示,事发当天20点左右,樱桃和保姆一同乘电梯下楼,电梯降至一楼时,保姆扶着滑板车离开,樱桃留在电梯内。电梯在一楼停留近三十秒,携带樱桃上升至八楼后开门,樱桃离开电梯。离开电梯后不久,樱桃从八楼坠至二楼平台。约半小时后,陈长江抱着坠楼的樱桃离开楼栋。
↑樱桃独自在电梯内
↑樱桃离开电梯
相关材料显示,樱桃约21个月大,于2022年6月14日死亡。死亡次日,派出所开具了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受案回执。
今年4月14日,陈长江收到通知,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提起公诉。陈长江称,不接受经济赔偿,“我们最不能接受的是保姆(在樱桃被关电梯后)后来的行为。”
4月17日,陈长江告诉红星新闻,由于(本案)为公诉,他无法申请变更罪名,他决定在庭审期间提出异议,他认为保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陈馨懿 记者 杨雨奇
编辑 : 盛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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