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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操作不规范,崇川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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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因具有购买便捷、信誉度高、覆盖面广等特点和优势,成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保全担保的首要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保险公司收到后立即进行了整改。

今年8月,赵某因一起诉讼,在向崇川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通过其代理律师提交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及相关保险材料,用作担保此次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对保险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未审慎核实投保人资格且保单未列明投保人、对重要格式条款未进行提示说明、不当赋予自身单方解除权等问题。

为此,崇川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指出上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具体内容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前,应要求投保人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保全申请等材料,审慎核实投保人资格,并于保单中明确列明投保人;加强对涉及不予保全、不予赔偿、不予追偿等与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保险条款中不当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保全申请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及时修改或删除,尤其注意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全担保时解除权的约定。

据介绍,该司法建议发出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即与崇川法院取得联系,并派相关负责人前往法院,就司法建议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保险公司表示,公司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已进行分析和研究,要求公司上下逐项、立即整改。

随后,保险公司复函崇川法院,表示就司法建议中指出的三大问题现已整改到位,同时已重新修订保险条款并启动报备流程,今后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又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流程。

通讯员 缪丽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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