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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超龍”洗衣粉,小卖部被“超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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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VS雷碧,奥利奥VS粤利粤,康师傅VS康帅博,六个核桃VS六大核桃……如果不仔细看,你能发现真品与“山寨”的不同吗?近日,连云港的某百货商店因侵害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超能”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法庭,作为一名小商店业主,他做梦也没有想到,卖出一袋洗衣粉竟让自己成了被告。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吴某兵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注册成立兵某日用品批发部,挂牌兵某百货,从事日用品销售。期间,吴某兵从批发市场购进“超龍女士”皂粉对外销售,该皂粉包装背面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纳爱斯集团代理人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皂粉的商标与其注册的“超能”商标极为相似,遂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包涉案天然皂粉,使用手机微信支付货款36元,并向商家索要了销货清单,保留了相关证据。

经比对,纳爱斯集团认为,该皂粉产品包装正面上“超龍女士”字体突出使用,且“超龍女士”字,无论是字型或者是字体结构,在整体视觉上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超能”高度相似,认为该产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纳爱斯集团“超能”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吴某兵经营的海州区兵某日用品批发部、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纳爱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案发后,兵某百货主动停止了该涉案产品的销售。

【裁判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纳爱斯集团系第7607317号“超能”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兵某批发部在其店铺销售涉案皂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背景图等方面均构成商标近似,足以导致普通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认定被告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被告兵某批发部、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主体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相关因素,判决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兵某批发部在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被告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主动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在法官的主持下,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赔偿了原告纳爱斯集团3万余元,纳爱斯集团表示对剩余部分不再追偿,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平时购物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品牌商标的鉴别能力,消费时多一份谨慎,避免踏入违法商家的视觉陷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商品经营者,一定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共同创造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 王晓飞 徐艳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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