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法官化解祖孙、继母复杂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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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30日讯(通讯员 江法宣 记者 陈咏)记者从29日召开的扬州市江都区法院案例通报会上了解到一则巧用“居住权”化解房屋纷争案例。
原告李某的父母于2003年在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2011年房屋拆迁,拆迁安置了两套房,一套120平方米、一套100平方米。后原告李某与父亲李某某达成协议,100平方米房屋由李某某居住。2018年李某某去世,房屋现居住人为李某的继母。原告李某认为两套房屋都应归其所有,但李某的爷爷、奶奶不配合房屋登记,原告李某将爷爷、奶奶以及继母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靳庆珍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和被告,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亲属,加之部分当事人年纪较大且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联合村干部共同对该起家事纠纷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让各方当事人表达意见,厘清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矛盾较大,互不退让,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承办法官再次上门调解,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从维护亲权亲子关系、满足老人稳定生活居住需求等角度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沟通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协议。爷爷、奶奶配合李某完成房屋登记,两套房屋归李某所有,但继母对现居住房屋拥有终身居住、使用权,在其居住、使用该房屋期间,李某不得处置该房屋。
承办法官靳庆珍表示,“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定分止争是法官的职责,通过“进家门”的工作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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