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执法人员从许某处取得前任老板的联系方式,对方则认为按照业界通行的转让规则,所有责任应由现任负责人承担,因此工资问题应由现任负责人解决。此时问题似乎陷入僵局,但在执法人员检查了旅馆的营业执照和转让协议后,发现营业执照只是更改了法定代表人,公司主体未发生变更,转让协议中也未涉及员工工资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不得以公司转让为由拖欠员工工资。
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许某表示愿意与前任负责人共同解决小朱的工资拖欠问题。不久,小朱通过电话向执法人员表达了感谢,其工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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