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打造,如今,“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已成为秦淮法院的三大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品牌之一。该院专门出台《实施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司法保护八项举措》,成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司法保护工作站,为辖区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保护案例。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自2021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止,石某为该公司提供《执业药师》考试培训课程独家授课,石某现场授课、直播授课、录播视频课件授课过程中完成相关课程资料的知识产权归该公司所有。然而,石某却以“石某老师”为昵称,在微信和短视频平台开设直播课程,高频率直播和播放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视频,并私自在该平台上大肆传播录播课程的剪辑片段进行引流,并将该课程上传至平台开设网课店铺售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秦淮法院一审认为,从实现独家合作的合同目的看,若允许石某于双方合作之外另行发布与上述课程相关的其他著作权作品,则失去独家培训授课之意义,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显失公允,亦与实现协议目的相悖,故应认定被诉侵权视频课件的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石某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协议约定的合同标的额、涉案作品的类型、发布的视频数量及收益情况等因素,该院一审酌定石某赔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是中医药发展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扬继承的重要环节。”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邬海翔向记者表示,该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情况下,仍在微信和短视频平台开设直播课程并播放教学视频,体现出中医药相关知识在当下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该案判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和促进了中医药相关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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