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拉架却意外致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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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争吵的双方进行劝解,期间不小心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朱寨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王某和李某是一个工地项目的同事,一天晚上,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争吵之下两人情绪逐渐上头,开始拳脚相向。这一幕被路过的同事刘某看到,刘某素来热心,看到扭打在一起的两人,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便立刻上前拉架劝和。
然而,刘某的好言相劝没能阻拦打架中的两人,情急之下刘某抱住了连续出击的李某。慌乱之中,两人一起摔倒在地,李某在摔倒中右脚踝部骨折。治疗出院后,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沛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本案中,原、被告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被告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目的是为了平息原告与案外人的矛盾。且被告在主动拉架中并没有想到原告会摔倒受伤,也没有致其受伤、扩大矛盾的故意。因而被告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依照《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沛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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