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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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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源 金融监管总局 

图源 金融监管总局 

《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

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

在答记者问中,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了《通知》制定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答记者问中表示:《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图源 金融监管总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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