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单位保险公司退赔经济损失20.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官提醒,利用保险实施诈骗的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及社会诚信体系构建,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理赔材料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都可能构成犯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视频剪辑 庆苗苗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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