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KTV”现场
记者看到,一家“露天KTV”位于一排店铺前,在店铺后面是一栋小区。一位中年大叔满头大汗,手持话筒对着屏幕深情演唱《闯码头》,唱到动情之处还飙起高音。他身后围坐着很多乘凉的大爷大妈,有人摇着扇子坐在小马扎上,有人牵着宠物站在路边,不时有观众叫好。这位大叔称,他已经演唱了9首歌,花了30元。演唱结束后,这位大叔直呼:“太累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位演唱者前面,还坐着一位中年男子,他是这家“露天KTV”的老板,操纵音响设备,随时为演唱者更换音乐伴奏。老板向记者透露,唱一首歌要5元,10元可以唱3首。8点50分左右,记者向老板表达唱一首歌的想法,他说:“不唱了,没时间了,9点就下班了!”并示意记者第二天晚上早点来。
现场的一位大爷告诉记者,此处的“露天KTV”已有很多年了,刚开始时每天都有五六家,目前每天还都有三四家。管先生称,他此前也拨打过南京市12319热线和110报警电话,但都没有解决问题。管先生表示,他们一家人在今年7月底搬到附近生活,“我们住在十楼,实在受不了外面的噪声,连电视里的声音都听不清楚。我们小孩在这边上高中,晚上根本就没办法在家学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图片/视频:记者拍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闫春旭 徐韶达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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