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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推行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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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南京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与精准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宁环办〔2023〕54号),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8个配套管理办法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创新出台了更多的配套办法,其中包含《南京市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工作专项实施方案(试行)》。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南京市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工作专项实施方案(试行)适用范围包括全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包括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江苏省排污许可管理智能化辅助系统”和“南京市固定污染源数据应用管理系统”等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强化排污许可核发登记、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构建管理服务、信息研判、移交整改的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机制。

在2020年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力度,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线上线下培训、环评审批文件明确要求等多手段,督促和提醒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或填报排污信息(登记管理),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

完善联审核查机制,核发部门严格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对首次、重新、变更、延续申请等情形开展联合审查,确保发证程序规范,载明信息全面真实,管理要求准确无误。核发部门依托“排污许可平台”,开展登记管理质量抽查。依据“排污许可平台”,核发部门按照“提前90日梳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到期排污单位”的工作要求,梳理排污单位名单并做好提醒告知;在执行报告(季报、年报)规定时限内前15日,核发部门梳理未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名单并做好提醒告知。

监测监控中心依据监测相关平台及“排污许可平台”,每月15日梳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年许可总量90%和距手工监测频次要求未落实排污单位并做好提醒告知。依托“排污许可平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开展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研判,结合实际管理经验不断优化。判断是否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排污许可证是否超期、是否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是否存在超标排放行为、是否存在超总量排放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等等。

依据监测有关平台及“排污许可平台”,关注排污单位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及时报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对信息研判梳理出的疑似问题清单,形成清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核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目前南京市固定污染源数据应用管理系统已基本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基本适用于辅助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强化排污许可核发登记、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构建管理服务、信息研判、移交整改的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机制。

南京市持证排污单位1300余家,登记管理超过11000个。自2022年底至今,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面向排污单位累积各类排污许可提醒服务超过5000家次,全市持证排污单位100%按时完成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提交,暂无逾期排污行为;2023年累计立案查处排污许可相关环境违法行案件6件。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工作,建立并投用非现场监管工作平台。排污许可非现场监管工作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衔接、平台衔接,做好全力支撑。

通讯员 金杰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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