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看法 | “探险”不是“涉险” 面对无人区,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都是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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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起无人区“穿越”发生的险情引发关注,7月26日,一车队自驾罗布泊发生意外致四人死亡,8月6日,青海又发生8名游客被困无人区的事件。在旅游复苏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由此敲响警钟,户外旅行、探险的究竟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如何才能减少这类意外?
综合这几起事故来看,游客都缺乏基本的野外生存常识,对当地的地貌、气候等情况不了解,也缺少基本的备份方案,从而酿成意外。人类对车辆的驾驭能力可能盲目助长了对自身力量的认识,但却隐藏了自然界背后的危险。
笔者认为,“探险”是在知识和准备都完备的情况下,去到达人迹罕至的地方,寻找与众不同的意义,绝非简单的“情怀”,也不是因为“好奇”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之中。厘清了旅行和安全的优先级之后,我们还需要专业化的市场和户外知识普及,除此之外也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力作用。
人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律作为底线,不仅仅是约束,也是一种保护,自驾、旅行也不例外。不论是自驾进入无人区,还是徒步穿越雪山,都应当了解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并非“海阔凭鱼跃,天空任鸟飞”。遇到危险不仅是自己的生命安全难以保障,也给救援人员带来麻烦和危险。
记者了解到,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多次发出过警告:严禁一切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活动;因公进入保护区开展工作的,须经管理局审核、上级部门批准后,在管理部门监护下进入保护区。如果未经批准,进入罗布泊无人区,应当受到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中也有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笔者认为,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才能最大程度保证人员专业,从而保证人员安全和自然保护区安全。
另外,笔者认为一趟“穿越”也不是仅有个人意志这么简单,租车、旅社、向导等服务也起到关键作用。承接这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也必须负起责任。没有证件或资质,带队进入无人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爱好者”之间的活动,组织者收取了费用,也应当对路线、安全等负责,若造成意外应被追责。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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