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马新民:根据该法,我国法院可以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受理、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为我国公民和企业增加救济渠道,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马新民介绍说,在《外国国家豁免法》出台之前,我国长期实行绝对国家豁免政策。我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这带来了两方面不利影响。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马新民: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我国公民、企业与外国国家发生商业纠纷后,无法通过我国法院维护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外国法院频频受理和管辖针对我国国家的诬告案和滥诉案,而我国法院却不能管辖外国国家,就造成了这种不对等局面。
近年来,一些外国法院受理反华势力针对我国国家的诬告滥诉,甚至叫嚣剥夺我国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国家豁免。马新民指出,制定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为我国进行对等反制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并可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是在更高水平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
同时,马新民也强调,外国国家豁免问题具有法律和外交双重属性。《外国国家豁免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部法律确立的限制豁免制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一致。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马新民:《外国国家豁免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兼顾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外国的国家主权平等。一方面,我国法院依据领土主权原则依法行使司法权,保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充分尊重外国国家的主权平等,对外国的主权行为及其主权财产给予豁免,促进对外友好交往。
编辑 : 盛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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