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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生鲶鱼25000斤超八成均死亡 造成渔业资源损害,被判赔偿用于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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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参与办理的“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水产批发商刘某处购买鲶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准备在钱资湖放生时遭现场工作人员以及群众阻止,遂与刘某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鲶鱼25000 斤,后因湖水水温较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开始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共计打捞 10 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 20208 斤。

经鉴定,徐某在上述水域放生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相关专家对本次违法放生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涉案环境受损的资源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后认定: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7427.6 元至44565.5 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为 5000 元至 6000 元。

2022 年9月8日金坛区生态环境局联合金坛区检察院、金坛区农业农村局、长荡湖管理委员会、西城街道办与徐某就长荡湖非法放生案件进行了磋商,并邀请了金坛区“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见证。由于徐某已在该日磋商前将死鱼打捞费、称重人工费、转运人工费、车辆运输费用(合计14950 元)支付完毕,故磋商就徐某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租用冷库储存费、无害化处理费共计 81000元的磋商结果达成一致。

2023 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 30000 元、服务功能损失 5000 元、专家评估费 18000 元、惩罚性赔偿5000 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款专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放生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但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该案的公开审理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众有效普及了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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