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李某夫妇明知房屋发生过火灾,却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中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常熟法院综合考虑火灾过火范围、房屋受损情况、房屋价值、原告方相应审慎注意义务,被告李某夫妇、中介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夫妇赔偿原告4万元,由被告中介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被告方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凶宅”纠纷也不少,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火烧房”,在二手房交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中,“凶宅”也是较多的一类。
2021年4月,南京的姚某夫妇向权某买下一套房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款310万元,交付的房屋内不得存在他杀、自杀、自然死亡等事件;如有违约,按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姚某夫妇通过周围邻居得知该房在15年前发生过自杀事件,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6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我国社会的传统习俗,使用者往往会因房屋内发生过自杀案件而产生消极心理影响,且部分购房者不愿意购买发生过自杀事件的房屋,导致此类房屋交易价格受到相应折贬。但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房屋的贬损金额,其主张的62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应予以酌减。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权某赔偿损失15万元。原告姚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发现,在“凶宅”纠纷中,不少原房主会以“凶宅”涉及迷信或仅为购房者的心理因素使然等理由作出辩解。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凶宅”作出规定,但其客观上产生消极影响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公众的习惯,故不应简单视为迷信思想予以否认。
>>法律小贴士
售房者、中介以和购房者
二手房交易时各要注意什么?
交易完成后,才发现自己买到的房屋属于“火烧房”“凶宅”等,在二手房买卖中并不算罕见,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乃至诉讼。那么,作为售房者、中介以和购房者,各自需要注意什么呢?对此法官给出了提醒。
【售房者】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中介及购房者房屋的真实状况,如房屋的共有人信息、房屋内是否发生过意外事件、房屋对应的学区名额是否使用等信息。
【房产中介】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在售房屋的真实交易信息,并如实告知购房者。
【购房者】在拟购买房屋时,应实地查看房屋,向中介及售房者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向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或者周边居民了解拟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为信息差,出现判断失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蒋玉凤 谭逸馨
校对 王菲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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