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水表读数异常激增,这一判决避免企业多付80万元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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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水表读数激增,是企业用水量增大所致,还是水表出了问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明确举证责任由自来水公司承担,最终认定该水表计数存在异常,酌定了合理的争议水费。9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入选其中。这批典型案例展现了江苏法院为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提供的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水表读数激增引发争议,双方对簿公堂
2017年10月,某自来水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自来水安装协议书》,约定自来水公司为置业公司的一处工地供水,并安装管线、自来水表。后自来水公司按约铺设管线,并安装了三块水表计量器。使用过程中,因其中一块水表某月的读数激增引发水费争议。
自来水公司认为该水表的抄表实用度数属实,是置业公司的实际用水量,诉请对方按水表读数计付水费115万余元。置业公司则认为该水表读数激增,存在异常,且自来水公司已于之前派人更换了水表,故自己仅应承担按其他月份正常抄表度数平均值计算的水费。
一审法院认为,因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因水表计数器损坏导致读数异常,故判决支持了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确定由自来水公司举证,酌定合理水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争议水表的抄表实用度数一度异常增高,在自来水公司更换该水表前后,抄表实用度数异常降低,且其变化趋势与同一工地的其他两块水表不符,亦与当时疫情防控期间工地停工情况相矛盾。而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负有维护义务,其在置业公司反映水表异常后,并未予以排查,亦未对水表进行检测,案件审理中也未举证证明异常增高和降低的水表读数符合置业公司用水实情。
该院认定该水表计数存在异常,根据其他两块水表用水趋势、争议水表在争议期间前后的用水量等因素,二审酌定争议水费为35万元。
据介绍,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用户的进户总水表读数明显异常,且申请排查水表计数是否准确或者管网是否存在漏损点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异常原因的举证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并依法认定合同责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助于引导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经营主体积极履职和诚信履约,为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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