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案发时,央视曾做过报道。(图片来自江阴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迅速美白的化妆品致严重过敏
元凶是汞超标1万多倍
范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7月离婚),二人从事化妆品销售多年,以微商代理分级销售为主要模式,范某主要负责推销化妆品,吴某根据范某的安排主要负责发货。
2020年,两人注册成立公司,为了让新公司的产品打开销路,快速占领市场,两人联系了某妃化妆品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李某表示,想要短时间内有祛斑效果,生产出来的化妆品不可能通过检测。
为了逃避检测,三人合计出一个办法:将能通过检测但祛斑效果不明显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即“正品”,无法通过检测但祛斑效果快的化妆品做成小套盒,即“小样”,“小样”在销售“正品”时以非卖品的名义赠送给顾客,从而既能迅速起效,也能成功进行大量销售。
其中,“正品”的外包装上标示着产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属于合法合规的化妆品。而作为“非卖品”赠送的小盒套装则没有标明成分、含量、批号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标签的相关规定。
就这样,李某按照范某夫妻的委托,生产正品大套盒,又购买原料再自行灌装生产赠品小套盒。而为了防止顾客不使用“小样”影响祛斑效果,范某在销售时配套相应教程,向顾客灌输正品必须搭配使用“小样”,二者组合使用效果才更好的理念。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范某、吴某以每套48元的价格,先后3次向被告人李某订购上述“组合”9000余套,支付货款共计43万余元。后以每套60元到168元不等的价格零售或者销售给代理商,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110万余元。
2022年9月份,江阴市场监管局日前接到一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购买和使用了一款名叫“苗皇后”的化妆品后,发生较严重的过敏症状,包括了正品套盒及“非卖品”套盒,两个套盒中都有日霜和夜霜。店家还强调,使用这个正品套盒时,一定要配合“非卖品”套盒一起使用。
经相关机构检测,“非卖品”套盒中的夜霜,汞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中,汞含量为10701.54mg/kg,超标1万多倍。而相关产品,正是来自于被告人范某和吴某。
此前案发时,央视曾做过报道。(图片来自江阴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为何强调“小样”和“正品”一起用?
“捆绑销售”为的是“瞒天过海”
当时,执法人员经过后续调查,在广州找到了生产和加工这些汞严重超标的化妆品生产窝点。
调查发现,除了消费者投诉的“苗皇后”品牌的产品以外,还有标称为“丽一丁”“柔迪丝”“冬虫夏草”等其他多个品牌的产品。据涉案的李某交代,类似“苗皇后”这样将汞含量严重超标的小样和正品“捆绑使用”的做法,在当地一些厂家中还比较普遍。“行业是否普遍做法,需要调查,但就这个案子中涉及的品牌,确实如此。”法院方面表示。
专家则表示,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美白的效果,但长期使用含汞的化妆品,不仅达不到美白的效果,反而会损害皮肤的新陈代谢和屏障功能,同时可能引发肾脏、神经系统等多方面器官受损。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吴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范某、吴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系主犯、吴某系从犯,三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近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标明化妆品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批号,以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在面对销售人员声称具有“奇效”、“立竿见影”的产品面前要提高警惕,注意鉴别和防范。
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皮肤不适,应立即停止使用,如持续感到不适,就一定要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如果发现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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