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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探案 | 网红痞幼为盗用视频事件道歉,视频创作谨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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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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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短视频平台粉丝数超过2800万的网红博主“痞幼”发布一则“道歉声明”,对于自己在一期视频中,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极地摄影博主“丁亦然”的视频素材表示歉意。涉事视频经“丁亦然”粉丝举报后,平台做下架处理。“丁亦然”表示接受道歉,且无任何其他诉求,只想以此事为例,告诉大家要尊重版权。像这类未经同意引用别人视频、图像或文字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案子并不少见,有的权利人就会选择直接起诉侵权。比如去年有一个案子,博主“80后挖剧君”将某影视剧切成10分钟不到的短视频来传播,这些视频包含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就被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博主赔偿37000元。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短视频经济的兴起,网上这种“视频搬运”屡见不鲜,切条、搬运、二次创作等鱼龙混杂,那怎么界定使用的素材是否侵权呢?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一般来说,引用别人的素材、合理利用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比如不能超过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所必需的范围;须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能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等。二次创作,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并实施了营利行为算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目前很多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种类繁多,当自己的短视频作品被他人复制或改编侵权时,创作者可通知平台要求其停止提供播放侵权作品。若平台不制止此类行为,也应负连带责任。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剪辑 黄 娴

设计 董 林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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