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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千元学习机花3000元买系统 消保委调解助银发老人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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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一台上千元的智能学习机,但需要花近三千元购买一套配套学习系统。付款后,消费者宗老先生感觉性价比不高,被“忽悠”了,随后找到消保部门维权。经过沟通调解,超市方面同意协助宗老先生办理退货。

【案例回放】

买系统送智能学习机?

老人付款后感觉被“忽悠”

2023年11月下旬,宗老先生向扬州市消保委投诉,称老伴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某超市员工,为回馈老客户,开展赠送礼品活动,邀请老人参与。因对方提及礼品是实用的柴米油盐,加之宗老先生之前经常到超市购物,故老夫妻俩就结伴去超市领取了礼品。领完礼品后,旁边的工作人员介绍道,可以免费领取一部价值上千元智能学习机的活动,可以带回去给家里小孩子使用。老两口被说动了心,工作人员又说这个机器需要配一个智能学习系统才能使用,而这套系统原价近四千元,优惠价不到三千元。宗老先生付款后回到家感觉自己被忽悠了,子女也告诉他们这款学习机的性价比不高。宗老先生随后要求消保委组织帮其维权,提出希望推销人员退还学习机的诉求。

扬州市消保委随即派员展开调查。宗老先生提供了学习机及推销人员出具的票据。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票据上没有公司抬头,没有公司印章,“客户”一栏也是空白。据宗老先生反映,他们当时还在犹豫时,推销人员已拆封机器,而他注意到票据上写有“学习资料系统激活成功将无法退出系统,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受理退货”。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超市负责人,陈述了宗老先生的诉求,并表达了消保委的观点。超市负责人称,超市也在销售该品牌学习机,而推销员应该是品牌代理商的工作人员,借用超市柜台进行的推销。最终,经过沟通调解,超市方面同意协助宗老先生办理退货手续。

【专家分析】

商家侵害公平交易权

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王雪薇律师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以“免费赠送礼品”为由,诱导消费者前往该店领取“赠品”并搭配智能学习系统售卖,在消费者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就已经将商品拆封,并明确不办理退货,在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实际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高额费用,存在强制消费、诱导消费的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一般经营者若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消费的,则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除了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的责任,还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提醒】

“误导消费”要不得

商家应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扬州市消保委认为,本案中,超市致电通知消费者领取赠品,在消费者到达超市领取赠品时,学习机的推销员就在附近推销,此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超市推出系列活动,产生误导。扬州市消保委建议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等经营者不能仅仅收取租金或场地费,而无视或放纵推销人员可能存在的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同时,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明确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与商户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在消费者直接要求商户赔付未果的前提下实行先行赔付制度。”扬州市消保委也建议商家从自律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讯员 雷羿恬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范晓林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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