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鼓楼区法院联合区仲裁院召开裁审联动案例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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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南京鼓楼区法院联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和裁审衔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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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晓静发布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审判白皮书。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复合型诉讼普遍存在、涉诉行业类型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等显著特点。此外,在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如诉讼标的数额增大、小微企业涉诉数量过半、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中权利义务分配难、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关注、纠纷化解难度加大等。
该院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工作举措有:立足审判职能,着力提升司法效能;利用智慧法院成果,促进信息化技术变革,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推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快欠薪案件处理,构建欠薪案件处置机制;加强普法宣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近年来,鼓楼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建立健全裁审衔接机制,合力化解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有效促进辖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该院速裁庭庭长皮轶之、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顾晓燕分别对法院审理和仲裁院仲裁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涉及新就业形态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责任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诚信履职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外包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等。
【典型案例】
超龄继续留用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让“银发”就业者“劳”有所保
1967年8月出生的马某,自2006年1月起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起,某公司开始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8月,马某达到退休年龄,但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9月,双方经过口头协商由某公司继续为马某缴纳社保。2020年12月,马某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但继续留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9月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06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用工情形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因此认定马某与某公司自200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享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据此判决某公司支付对应期间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该案系超龄劳动相关劳动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该案确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但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按照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假休息、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予以保障,但由于用人单位享有与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该类劳动者不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该按明确了超龄劳动用工关系,给予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让“银发”就业者真正实现“劳”有所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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