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余贤臣利用担任黔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28.35万元,其中1485.81万元未实际取得。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余贤臣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贤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贤臣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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