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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看法 | 保护未成年人不留“死角” 重拳打击“隔空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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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隔空猥亵”案件,一名11岁男孩在网络上落入“裸聊”陷阱,被40岁女主播诱导刷礼物打赏1万元左右,男孩家长发现后报警。之后,涉事女主播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类似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以往大家了解到的猥亵行为多发生在现实中,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隐藏在手机软件中的“大灰狼”时有出现。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出现在网络另一边的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应该如何界定?笔者了解到,去年6月开始,我国明确将“隔空猥亵”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在该起案件中,主播辩称其主观行为并非猥亵而是为了获取打赏及平台返利。但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侵犯了儿童的性权利,严重影响儿童性心理正常发育,损害儿童心理健康,应受到刑罚处罚。笔者认为,从细节上看,对于隔空猥亵的罪量判断方式也于传统身体接触式的猥亵不同,可以心理侵害程度为标准,影响了身心健康即可认为涉罪。另外,从强制性上来看,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动视作违反了性自主同意。综合来看,该主播应当涉嫌猥亵犯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出现在网络上的这类犯罪形式作案手法隐蔽,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持续时间长,家长和学校较难发现。法律上的“重拳出击”是关键的第一步,同时还需要网络监管部门扎紧篱笆,堵住来自于各个平台的漏洞。同时,也需要每一位青少年的家长警惕,及时关注孩子的虚拟空间联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思想动态。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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