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事实来看: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主要集中于电信网络诈骗。二是违法获利小、社会危害大。三是转移快、隐蔽性强。部分案件使用“跑分”模式,被告人根据上游犯罪人员指示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充值”,继而为上游犯罪“跑分”走账,从中赚取“手续费”。
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依法从严惩处帮信犯罪、掩隐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以教育、挽救为主,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不枉不纵;进一步加强对帮信罪、掩隐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分析,解决审判中的普遍性难题;倡导市民提高防范意识,自身“两卡”不借不租不卖,他人“两卡”不借不租不买;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兼职工作”。建议银行、微信、支付宝、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部门的监管机构,形成新形势下信息网络犯罪应对机制体系,对于涉卡犯罪的公司和个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失信人员管理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提高对帮信、掩隐犯罪手段特征、危害后果、违法性的认识,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的 “工具人”。
下一步,浦口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帮信罪、掩隐罪的打击力度,强化类案审理研判,推动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平安浦口”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
为了1600元获刑4年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和伊某某(另案处理)在“入乡随乡”(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宾馆房间会面。王某、伊某某明知汇入伊某某银行账户中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伊某某仍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及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给王某,王某接受“入乡随乡”的电话指示,亲自操作使用伊某某手机建设银行APP,将汇入伊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钱款转移至“入乡随乡”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目前已查实,王某帮助转移上游犯罪诈骗款共计人民币31690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浦口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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